(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特香包西饼坊与被告南阳益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南阳特香包西饼坊。负责人柳笛,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雷理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益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特香包西饼坊与被告南阳益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特香包西饼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坤审 判 员 徐阁人民陪审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