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鑫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伍小峰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鑫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伍小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忠义。委托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鑫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才龙。被告:伍小峰。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伍小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1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81元,由原告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宪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