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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8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窦文泽与徐世平、翟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泽,徐世平,翟建美,吴芹,赵利燕,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844-2号原告:窦文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玉丽,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世平,男,汉族。被告:翟建美,女,汉族。被告:吴芹,女,汉族。被告:赵利燕,男,汉族。被告:孙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文泽诉被告徐世平、翟建美、吴芹、赵利燕、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文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利燕、孙霞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XX路X号X幢X单元XX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窦文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利燕、孙霞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XX路X号X幢X单元X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窦文泽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