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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许某。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