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冬友与叶达祥、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友,叶达祥,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56号原告:林冬友。委托代理人:陈佩珍。被告:叶达祥。被告:林丽。原告林冬友与被告叶达祥、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叶达祥因需于2008年2月21日向原告林冬友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达祥、林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冬友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叶达祥、林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