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学保与郑士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保,郑士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李学保,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曹义业,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士保,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保诉被告郑士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诈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