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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冠红与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52号原告:李冠红,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安装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红诉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李冠红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