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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恬与李方国、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恬,李方国,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758号原告:王恬。委托代理人:周晓佳。被告:李方国。被告:冯霞。原告王恬为与被告李方国、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玲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原告王恬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台临诉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恬委托代理人周晓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方国、冯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李方国于2007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800000元。被告李方国与被告冯霞于200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14日登记离婚。被告李方国、冯霞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方国、冯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恬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合计7295元,由被告李方国、冯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