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高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英、徐海生与安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徐海生,安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高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申请执行人徐海生。被执行人安淑玉。本院在执行原告王英、徐海生诉被告安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英、徐海生与被执行人安淑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同高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