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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雷春、浦建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雷春。委托代理人沈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洵,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建荣。委托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法定代表人俞建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与被告浦建荣、第三人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雷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雷春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