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琳与余文先、杨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余文先,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51号申请人林琳。被执行人余文先。被执行人杨艳。关于林琳与余文先、杨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因申请人已于2015年4月15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刘明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