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琳与余文先、杨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余文先,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51号申请人林琳。被执行人余文先。被执行人杨艳。关于林琳与余文先、杨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因申请人已于2015年4月15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刘明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