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太安与黄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太安,黄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黄太安,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被告黄玉明,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太安与被告黄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太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太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太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69.00元,由原告黄太安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