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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宴豪与被告陈志虎、许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许宴豪。被告陈志虎。被告许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宴豪与被告陈志虎、许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宴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宴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