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德建与王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建,王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770号原告:李德建,男,1950年8月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翔,男,1972年5月生,住址同上。原告李德建与被告王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