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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魏祥、李良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魏祥,李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祥。被执行人李良平。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祥、李良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5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祥、李良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魏祥、李良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金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