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冼有全与广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冼有全,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冼有全,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猷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冼有全因诉广州市规划局及第三人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冼村实业公司)规划许可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冼有全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避重就轻,对涉案规划许可行为为何合法没有作出判决,该判决无事实依据。涉案规划许可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未依法履行受理公示、审批前后依法公示的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冼村实业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变更行为不成立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冼有全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广州市规划局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的穗规地证[2011]8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该规划许可是由该局于同年1月28日核发的穗规地证[2011]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而来。两证载明的用地项目名称、位置、性质、面积等均相同,仅将用地单位由原来的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冼村村委会)变更为冼村实业公司。冼村实业公司申请更名时,提交了穗天府复[1999]11号《关于撤销沙河镇冼村村民委员会的批复》、穗旧改函[2010]11号《关于天河区冼村改造方案的批复》、该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等材料。上述材料可以证明,冼村村委会被撤销后,2005年5月成立了冼村实业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申请承接冼村村委会有关债权债务和职能,天河区人民政府、天河区农林和园林局、天河区人民政府冼村街道办事处联合盖章确认同意其申请,认定冼村实业公司承接原冼村村委会的职能。上述材料均真实、有效,且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广州市规划局根据冼村实业公司的申请,作出涉案穗规地证[2011]8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原穗规地证[2011]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单位冼村村委会变更成冼村实业公司并无不当。冼有全请求确认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冼有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冼有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审 判 员 王彩妃代理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桂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