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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光林与潘永华、徐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孙光林,男,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潘永华,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徐秀荣,女,汉族,住址同上,潘永华之妻。孙光林与潘永华、徐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孙光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委托本院技术室评估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茌平县XXX街以东、XXX南路以北,XXXXX4号楼一层商铺26,合同编号:XXXXXXXXXXXX,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