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路学亭与王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561号原告路学亭,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道勇,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学亭与被告王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学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道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学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学亭撤回对被告王道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学亭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