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路学亭与王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561号原告路学亭,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道勇,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学亭与被告王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学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道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学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学亭撤回对被告王道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学亭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