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宋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