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天文与文家松,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文,文家松,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949号原告吴天文,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文家松,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辉,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文与被告文家松、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家松、谭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天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文撤回对被告文家松、谭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