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韦某��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韦某。被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原诉请第三项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49号5栋1单元两间单位住房南朝向的一间由原告居住使用,女方愿意承担相关的水电费;第四项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第五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撤回原诉请第三项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49号5栋1单元两间单位住房南朝向的一间由原告居住使用,女方愿意承担相关的水电费;第四项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第五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请。审 判 长 胡艳华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人民陪审员 粟喜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