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邹莹与徐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莹,徐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邹莹。被执行人:徐桂英。申请执行人邹莹与被执行人徐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0日,邹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桂英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420元,执行费5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