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刑执字第00023号罪犯张某,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4)沭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沭阳县司法局于2015年10月27日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张某在沭阳县人民法院宣告缓刑以后,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赌博,被沭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23时许,罪犯张某等人在沭阳县某镇甲小区4期51号楼三单元501室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沭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30日决定对罪犯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5年10月12日13时许,罪犯张某等人在沭阳县某镇乙嘉园小区3号楼二单元1201室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沭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8日决定对罪犯张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某的询问笔录、证人周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沭阳县公安局沭公(龙)行罚决字(2015)3033号、沭公(南)行罚决字(2015)3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沭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丁薇薇代理审判员 屠鑫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卫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