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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殷成杰与邬高莲法定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成杰,邬高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5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殷成杰,男。被执行人邬高莲,女。殷成杰与邬高莲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马执字第8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邬高莲的银行帐户,现因被执行人义务主动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邬高莲银行帐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