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诉前调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爱山、张春岭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山,张春岭,张延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诉前调字第8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群,该社职工。被告王爱山,农民。被告张春岭,农民。被告张延岭,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爱山、张春岭、张延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