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季洪文与陶义、陈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洪文,陶义,陈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季洪文。被告陶义。被告陈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洪文与被告陶义、陈纪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洪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