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平市顺昌恒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39号申请人南平市顺昌恒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梅,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南平市顺昌恒辉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申请人南平市顺昌恒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平市顺昌恒辉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3816838(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日,出票人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苏美达吉杰欧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为133578.8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