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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房亚峰与于臣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亚峰,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房亚峰,证件号码:,住所地绥化市。被执行人于臣,地址绥化市。房亚峰申请执行于臣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房亚峰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城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执行员  肖春雨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