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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学青与马振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青,马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青。被执行人马振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棣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振杰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马振杰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商共和国商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商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