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学青与马振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青,马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青。被执行人马振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棣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振杰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马振杰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商共和国商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商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