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德山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山,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高邑乡人民政府,王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初字第138号原告李德山,男,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第三人泌阳县高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科,乡长。第三人王保堂,男,1972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李德山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山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