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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王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佃军,经理。被告:王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乐存款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