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陆加宏与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加宏,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陆加宏。被告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古肖路延线(大化至马山二级公路)西面。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加宏与被告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陆加宏负担。审判员 蒙绍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