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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271-1号申请人: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靖南大街746号。法定代表人:史善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滨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陆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9月14日前履行支付工程款93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滨海大道1号的房产(斯柯达4S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