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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田华与李玉春、李本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田华,李玉春,李本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陈田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汝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文,女,汉族。被告李玉春,男,汉族。被告李本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田华与被告李玉春、李本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田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田华负担。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