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田华与李玉春、李本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田华,李玉春,李本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陈田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汝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文,女,汉族。被告李玉春,男,汉族。被告李本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田华与被告李玉春、李本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田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田华负担。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