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深圳市鹏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深圳市鹏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117号原告王明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2区**栋*单元***房。被告深圳市鹏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宏群。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