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许紫康与深圳市石岩公学、深圳市东方阳光教育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紫康,深圳市石岩公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许紫康,女,汉族,1952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下洋镇下洋村五队6l号,身份证号码352623195212122221。委托代理人冯正东,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石岩公学,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下洋镇下洋村井字街6l号,身份证号码352623197708302225。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紫康诉被告深圳市石岩公学、深圳市东方阳光教育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紫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石岩公学、深圳市东方阳光教育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紫康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石岩公学、深圳市东方阳光教育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姣英(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