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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金燕与吕敏斐、吴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燕,吕敏斐,吴方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859号原告:郑金燕。被告:吕敏斐。被告:吴方银。原告郑金燕与被告吕敏斐、吴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吕敏斐、吴方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截至起诉日止的利息为4.6万元,之后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敏斐、吴方银于1982年10月4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14日、2004年2月11日、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19日,被告吕敏斐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3万、5万元,共计18万元,借款均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均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吕敏斐分别向原告共出具了四份借款借据为凭。借款之后被告吕敏斐按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1年底,2012年被告吕敏斐仅陆续归还部分利息,截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吕敏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4.6万元,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敏斐、吴方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郑金燕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1日利息为4.6万元,自2015年6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吕敏斐、吴方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郑 婕人民陪审员  余倩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支培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