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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孙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57号自诉人魏某,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诉讼代理人马建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人孙某,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自诉人魏某以被告人李某、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魏某以本案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某撤诉。审 判 长  汤娜人民陪审员  张娟人民陪审员  陈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