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5年9月6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吴某,男,生于1988年12月2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阿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相互了解后,于201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吴帅。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纠纷,加之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甚至时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一直忍让,希望被告有所改变,但被告依旧如故,致使原告丧失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吴帅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吴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时间、生育孩子的时间都属实,其余并不属实。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偶有矛盾发生,但这只是夫妻之间不可避免的正常纠纷,并未完全影响夫妻感情。此外,在原告离家后,被告也深刻的反省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希望原告看在年幼孩子的份上,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一定会担负起相应的家庭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相互了解后,于2013年3月15日在甘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6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吴帅。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由于双方不能正常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此发生吵闹。2015年10月7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便离家出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婚生男孩吴帅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家务琐事偶有矛盾发生,但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一子,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审理中,被告希望和好的要求十分强烈,且双方分居时间不到一月,这些事实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双方均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相互宽容、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平等沟通,改善自身不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逐步弥合夫妻感情,双方的婚姻还是有挽回的余地。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和维护共同的婚姻家庭利益出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