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於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於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8号原告李某甲,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於某乙,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於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