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韩荣利与夏津县天顺孙秀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利,夏津县天顺纸管厂,孙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韩荣利,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天顺纸管厂,地址:夏津县。被告孙秀敏,女,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荣利与被告夏津县天顺纸管厂、孙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荣利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韩荣利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