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韩荣利与夏津县天顺孙秀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利,夏津县天顺纸管厂,孙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韩荣利,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天顺纸管厂,地址:夏津县。被告孙秀敏,女,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荣利与被告夏津县天顺纸管厂、孙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荣利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韩荣利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