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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国芹与王冬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芹,朱玉森,王冬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62-3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芹,女,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朱玉森,男,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冬冰,男,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孙国芹申请执行朱玉森、王冬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冬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账户xxxxx中存款yy元、xxxxx中存款zz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二、将被执行人王冬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账户xxxxx、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