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王君、成都领格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君,成都领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78-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郑海。被执行人王君。被执行人成都领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3951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王君、成都领格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君、成都领格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君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大道360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理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