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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与被告陕西XX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陕西XX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赵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本县流曲镇大岗村*组。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驻本县东一环北段(和仙坊民俗文化村,下称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任经理。原告赵X与被告陕西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诉称,2015年4月18日,原、被告就原告在富平文博城和仙坊民俗文化村烧烤美食街合作事宜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合作期限自2015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并约定了商铺位置、经营抽成比例、结算方式等,抽成时间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合同签订后,根据认购流程,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排号费、保证金等共计1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凭据。因被告不能按其承诺的5月份交付商铺,造成原告不能经营,双方联营目的不能实现,2015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通知解除合同。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联营合同,并退还原告所交纳的排号费2万元,保证金6万元,停车场建设费2万元,共计10万元。被告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称,提供证据为1、2015年4月18日联营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联营合同;2、2015年3月22日收款收据2份,2015年4月18日收款收据1份,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10万元的事实;3、被告招商部经理屈凡雅招商宣传短信一份,移动公司自助缴费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欺骗原告的事实;4、2015年6月6日通知,申通快递详情单一份,申通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起诉前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5、证人王豪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让原告等商户签写了退款申请书。被告XXXXX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18日就被告和仙坊民俗文化村烧烤美食街商铺签订联营合同等事实;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停车场费用、排号费、保证金共计10万元的事实;证据3、证据5能够证明被告未按期交付商铺的事实;证据4能够证明原告于2015年6月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及被告于2015年6月7日收到该通知的事实。结合上述认证结果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事实为:2015年4月18日,原、被告就被告和仙坊民俗文化村烧烤美食街商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商铺进行经营,并由被告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营业额进行核算、抽成。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22日,2015年4月18日向被告支付停车场费用2万元、排号费2万元、保证金6万元,共计1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等商户承诺于5月份交付商铺,但至6月仍未交付。2015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2015年6月7日,被告收到该通知。2015年7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2015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退还停车场费用2万元,剩余8万元未退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联营合同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商铺,造成原告不能按时经营,联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联营合同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亦应退还原告已向其交纳的排号费2万元、保证金6万元,共计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X与被告陕西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签订的《联营合同》;二、被告陕西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X退还保证金、排号费共计8万元。如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陕西X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 判员 许晓娟人民陪审员 贺荣荣人民陪审员 党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