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井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民委员会,郭井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4491号原告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玉生被告郭井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井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英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