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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锁小杰与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小杰,王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61号申请人锁小杰,男,回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汉滨区金洲南路。被执行人王志荣,女,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汉滨区新城办事处。本院受理锁小杰申请执行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汉滨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志荣偿还原告锁小杰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志荣于2015年3月已从安康市政管理处辞职后外出,不知确切地址。被执行人王志荣在原单位有公积金及辞职费等收入。2015年6月1日,本院以(2015)汉滨执字第0026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志荣在安康市政管理处公积金及辞职费等收入19176元予以提取并偿还给申请人锁小杰。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汉滨执字第002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