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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69-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荣洪与深圳市坣岗中亚电子博览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69-1675号1669、167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荣洪,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167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志浩,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1672、167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治付,,住所地:广西陆川县。1674、167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三,,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以上七案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七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坣岗中亚电子博览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禾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权,该公司职员。以上七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坣岗中亚电子博览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电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七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49-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七案进行了审理。在本七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经协商已自行解决涉案纠纷。贾荣洪、宋志浩、黄治付、赵小三向本院申请撤回各案的起诉,中亚电子公司同意七案上诉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七案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各案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处分权原则,中亚电子公司对贾荣洪等人的申请也表示同意,对于各案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各案上诉人在撤回本案起诉后,不得再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49-2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贾荣洪、宋志浩、黄治付、赵小三撤回起诉。各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9号173元、250号172元、251号265元、252号136元、253号151.49元、254号195元、255号194元),均由上诉人负担。1669号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上诉人贾荣洪负担。1670号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上诉人贾荣洪负担。1671号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为201元,由上诉人宋志浩负担。1672号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为135.5元,由上诉人黄治付负担。1673号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为150.5元,由上诉人黄治付负担。1674号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为194元,由上诉人赵小三负担。1675号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为194元,由上诉人赵小三负担。各案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艳华(兼)书 记 员 林晓翔(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