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6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小七出庭,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0月22日23时33分许,饮酒后驾驶浙A×××××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复兴大桥下层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