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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519号原告罗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罗宪丽,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乙,男。委托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