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兴荣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普林凯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兴荣泡沫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普林凯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青岛兴荣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宜昌路39号。法定代表人苏润荣,董事长。被告青岛普林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东台社区。法定代表人林耀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兴荣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林凯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兴荣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普林凯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兴荣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普林凯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青岛兴荣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